5月27日,北京证监局网站发布关于对ST东时采取责令改正措施并对孙翔、闫文辉、王红玉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ST东时使用公开发行可转债闲置募集资金1.06亿元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于4月17日到期,未能按期归还至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第九条的相关规定。孙翔作为董事长、闫文辉作为总经理、王红玉作为财务负责人,对公司相关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根据《证券法》(2019年修订)第一百七十条规定,北京证监局决定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对孙翔、闫文辉、王红玉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均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北京证监局要求公司及相关人员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采取积极措施归还募集资金,在收到该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整改并向北京证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北京证监局表示,如果对该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该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该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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